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文民预制厂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点击次数:7121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文民预制厂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26号
封丘县文民预制厂:关于《封丘县文民预制厂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26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环评工程王瑷(资格证书编号:HP0005340)编制的《封丘县文民预制厂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配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水泥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高于仓顶3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水泥制品产生:颗粒物≤10mg/m3)的标准要求。密闭生产车间,并采用高压喷雾设备增加骨料湿度、晾晒区设喷雾抑尘装置,厂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标准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用电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市、县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同时还应在厂区显著位置安装TSP在线监控。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825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