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点击次数:7141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年产1200台起重机械配件新增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4号
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年产1200台起重机械配件新增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4号
你公司上报的由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重矿起重机有限公司年产1200台起重机械配件新增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455)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打磨工段设置围挡,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打磨粉尘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厂界外1.0mg/m3排放限值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喷漆房废气引风方式为“上送风,下引风”,喷漆废气采用“喷淋塔+干式除漆雾装置+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力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衡200台、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50套、环保设备300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5号
河南力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力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衡200台、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50套、环保设备300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5号
你公司上报的由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力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衡200台、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50套、环保设备300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594)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割下料及打磨工段设置围挡,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打磨粉尘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厂界外1.0mg/m3排放限值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喷漆采用水性环氧底漆和水性丙烯酸聚氨酯面漆为原料,喷漆房废气引风方式为“上送风,下引风”,喷漆废气采用“喷淋塔+光氧催化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箱”进行处理,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博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脱水蔬菜(萝卜、大蒜、香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6号
河南省博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河南省博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脱水蔬菜(萝卜、大蒜、香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663)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片、烘干工段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后送活性炭吸附装置内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尾气中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的排放标准要求;天然气热风炉废气直接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尾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细格栅-调节池-气浮机--预酸化池-A2/O池-二沉池)处理达标后同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外排进入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洪兴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电池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7号
封丘县洪兴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封丘县洪兴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电池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658)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收料仓粉尘分别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为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颗粒物(15m排气筒)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825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