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071号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点击次数:12980
封丘县彩宾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15JQ50C
地 址:封丘县李庄乡张曹村
经 营 者:曹振国
执法人员薛龙、程子轩对位于封丘县李庄乡张曹村的封丘县彩宾印刷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纸制品印刷项目,在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增加生产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厂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71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16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71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2,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情况(“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为5)、违法持续时间 (“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1,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1,该值为0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1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1,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5,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5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4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15JQ50C
地 址:封丘县李庄乡张曹村
经 营 者:曹振国
执法人员薛龙、程子轩对位于封丘县李庄乡张曹村的封丘县彩宾印刷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纸制品印刷项目,在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增加生产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厂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71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16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71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2,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情况(“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为5)、违法持续时间 (“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1,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1,该值为0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1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1,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5,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5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