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20号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点击次数:7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20号
封丘县应举镇荣泰机械制造厂:封环罚决字〔2019〕第1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3CBH610
地 址:封丘县应举镇马房村
法定代表人:潘好荣
执法人员对封丘县应举镇荣泰机械制造厂年产10000吨机械配件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厂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在厂门口随意堆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和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款二万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