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7号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点击次数:698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7号
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JHJF6R(1-1)
地 址:封丘县S213省道西创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黄秋霞
执法人员在2019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年产40台混凝土泵车及湿喷机设备项目,擅自闲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