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1号
时间:2019年03月22日 点击次数:588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1号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1号
封丘县路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5XNGW5A(1-1)
地 址:封丘县陈固镇东仲宫村
法定代表人:高培青
执法人员在2019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2万件预制构件项目物料传输和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