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罚决字〔2018〕第034号
时间:2018年07月23日 点击次数:599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8〕第034号
封环罚决字〔2018〕第034号
封丘县盛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UA7R92(1-1)
地 址:封丘县荆隆宫乡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堂选
本机关于2018年7月8日对环保部强化督查反馈的封丘县盛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大气在线监控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的年产7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擅自移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
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