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罚决字〔2018〕第031号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点击次数:62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8〕第031号
封环罚决字〔2018〕第031号
封丘县光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PHH768(1-1)
地 址:封丘县荆隆宫乡丁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永江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对封丘县光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污防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
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