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罚决字〔2018〕第030号
时间:2018年07月09日 点击次数:929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8〕第030号
刘高科(新乡市豫祥门窗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410727198307266956
地 址:封丘县王村乡刘王村49号
法定代表人:刘高科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正常监察发现,刘高科(新乡市豫祥门窗有限公司)在封丘县产业聚集区租用别人的厂房擅自新建一条年加工5000套铁门生产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
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