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罚决字〔2018〕第016号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点击次数:9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8〕第016号
封环罚决字〔2018〕第016号
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080956(1-1)
地 址:封丘县工业三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增林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对新乡市马氏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一般固废(污泥)“三防”措施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
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