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入口关于国有企业投资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09月04日 点击次数:18411
封政办〔2020〕39号
各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出资人、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投资审批权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好省市政府关于“三重一大”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审批管理办法。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审批权限
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单笔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经县政府同意;单笔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经出资人同意;单笔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程序集体决策研究同意。
二、使用自有经营性资金投资审批权限
国有企业使用自有经营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单笔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经县政府同意;单笔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经出资人同意;单笔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程序集体决策研究同意。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