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 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区居(村)民建房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点击次数:26971
封政文〔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城区居(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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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
2020年1月22日
封丘县城区居(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县城区内居(村)民建房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封丘县城总体规划》《封丘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
本规定所称的建房,是指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城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县城总体规划。城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或强制拆除。
第四条 城区建房的建设管理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和城关镇、城关乡、王村乡、鲁岗镇、回族乡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区建房的政策宣传、资格审查、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实行网格化、区域化、全覆盖、无死角巡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制止、早处理。
县住建、公安、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文化、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房规定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乡(镇)各行政村不准违规新批准宅基地。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
(一)纳入政府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及旧城改造区域;
(二)位于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市政黄线、文物紫线内及规划确定不得建房的范围;
(三)占压地下管线、电缆、高压供电走廊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四)影响道路交通或消防安全的;
(五)位于按照规划实施并已建成区域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县城区内居(村)民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如下处理:土地、规划、建设手续齐全或补办规划、建设手续后可以继续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一切无证建设行为必须全部停工,否则按违法建设立案查处。
第八条 严禁以房地产开发营利为目的建设、销售“小产权房”。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九条 符合居(村)民建房条件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一)民房修建申请一份;
(二)村(居)委会初步审查意见;
(三)其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四)新建房屋地块现状照片,包括相邻房屋照片;
(五)土地使用证原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公章备案);如乡(镇)村民没有土地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加盖公章确定。
除以上规定外,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证明。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委会配合,在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建房人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主次干道临街重要位置建筑和其他建筑面积较大的需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城区内原则上不得搭建临时房屋,确需搭建的,由搭建人提出临时搭建用地和建设申请,由自然资源局依法批准后,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监管。
获得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区建设需要,申请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主次干道临街房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房屋图纸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部门进行设计;其它建筑必须符合乡(镇)、村规划,层高不得超过3层,且檐高不得超过11米。第十三条 申请建房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许可后方可(拆除旧房)施工建设,并经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放线,完成基础建设后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可继续施工。城市管理局和相关乡(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复验后的施工进行监管至竣工。
第十四条 申请建房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无法按期开工的,申请建房人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10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所属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管:
(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主体巡查责任,对新发生的各类建设行为应于24小时之内巡查发现并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处理,对新发生的各类建设行为应于48小时之内巡查发现。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巡查报告或自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24小时之内应依据职责权限进行立案调查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3)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国道、省道两侧和城市居民各类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处理,对新发生的各类建设行为应于48小时之内巡查发现。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或自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24小时之内应进行立案调查。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耕地上的各类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对新发生的各类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应于48小时巡查发现,自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24小时之内移交县城市管理局或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县城市管理局、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在巡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函询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应在三日内以文字形式回复;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案件三日内向城市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移交(包括基本违法事实、原始取证资料等);县城管局或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可就疑似违法建设向县自然资源局函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情况,县自然资源局需于三日内复函;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于一周内通报城市管理局或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或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许可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第十八条 对虽经批准但少批多建的,由城市管理局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行为形成的各类建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国道、省道两侧和城市居民建设行为形成的各类建筑物,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工程已竣工,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属于村民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处罚;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国道、省道两侧和城市居民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没有合法建设手续或者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不得用作经营场所,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不得为在建违法建设和已建成未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提供用电、用水、用气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申请建房人提供有关虚假证明、批准建房用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营业执照,给予安装供水、供电和网络设施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和相关乡(镇)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巡查处罚不到位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封丘县城市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