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入口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点击次数:21925
封政办〔2019〕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确保有效减少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意识不强,在大面积开挖取土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缺失,导致水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已成为我县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意识,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行政执法,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推进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止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1.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工程;建材企业;矿产资源勘探;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土烧砖;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及大面积破坏植被建设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有扰动地貌、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回填土方或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项目报批立项前必须经县水利部门批准。
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一个前置程序和重要条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时附县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县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严格把好审批关。未经县水利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县水利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县水利部门要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与乡镇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集中力量、上下联动、严格执法、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建立水土保持执法长效机制。严格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在开发建设生产活动中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县水利部门在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严格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程序,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检查管理,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其它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做到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推进水土保持事业持续良性发展。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要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增强人民群众对水土保持工作认识,做到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四、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水利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对不配合或未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审查、审批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到位、见到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确保有效减少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意识不强,在大面积开挖取土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缺失,导致水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已成为我县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意识,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行政执法,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推进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止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1.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工程;建材企业;矿产资源勘探;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土烧砖;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及大面积破坏植被建设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有扰动地貌、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回填土方或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项目报批立项前必须经县水利部门批准。
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一个前置程序和重要条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时附县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县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严格把好审批关。未经县水利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县水利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县水利部门要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与乡镇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集中力量、上下联动、严格执法、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建立水土保持执法长效机制。严格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在开发建设生产活动中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县水利部门在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严格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程序,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检查管理,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其它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做到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推进水土保持事业持续良性发展。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要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增强人民群众对水土保持工作认识,做到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四、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水利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对不配合或未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审查、审批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到位、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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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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