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入口 关于推进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 通 知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点击次数:27261
封政办〔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8〕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规范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和各方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多头归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要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市政府统筹建设统一的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县级以下(含县级)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级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共享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
二、工作体系
封丘县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推进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市级共享平台(封丘模块),统筹全县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编制应用需求数据清单。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我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托市共享平台,做好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各政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整合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本级共享平台,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本级共享平台联通(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本级共享平台的除外),各部门原有的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原则上不再保留,迁移到共享平台;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应用需求数据清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明确牵头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数据质量和效率。
根据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的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新飞金信公司)作为市级共享平台建设单位,承担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数据提供和共享
新乡市统一的共享平台现已基本建成,包括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资源目录系统、共享门户、基础数据库等,已基本具备政务数据按需订阅的能力,全县各政务部门通过登录共享门户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和共享。
(一)数据提供
政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提供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级共享平台(封丘板块)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等;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目录编制、目录更新、目录维护、数据挂接、数据更新,以及注册、发布服务接口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以及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数据进行使用授权和订阅审核。做到目录有数据、数据可共享,实现数据增量更新实时推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各政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实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不予共享类信息: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提供部门在提供共享信息时,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要及时、规范地向共享门户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要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并通过共享门户提供给使用部门;属于不予共享类信息,要说明理由。
综合人口、综合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门户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其中,综合人口、综合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集中建设,相对应的基础信息资源业务信息项数据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更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分别按职责划分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建设,并接入共享平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城,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集中建设,相对应的基础信息资源业务信息项数据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更新。
(二)数据共享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归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需在收到订阅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授权市级共享平台建设单位提供共享数据。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要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通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要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召集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四、安全与监督
(一)安全管理
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共享平台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共享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服务接口调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要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二)监督考核
县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归县政府所有。由县政府授权县政务服务和大数管理局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各政务部门要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各政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县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每年对县级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县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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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8〕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规范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和各方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多头归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要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市政府统筹建设统一的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县级以下(含县级)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级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共享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
二、工作体系
封丘县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推进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市级共享平台(封丘模块),统筹全县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编制应用需求数据清单。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我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托市共享平台,做好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各政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整合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本级共享平台,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本级共享平台联通(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本级共享平台的除外),各部门原有的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原则上不再保留,迁移到共享平台;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应用需求数据清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明确牵头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数据质量和效率。
根据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的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新飞金信公司)作为市级共享平台建设单位,承担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数据提供和共享
新乡市统一的共享平台现已基本建成,包括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资源目录系统、共享门户、基础数据库等,已基本具备政务数据按需订阅的能力,全县各政务部门通过登录共享门户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和共享。
(一)数据提供
政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提供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级共享平台(封丘板块)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等;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目录编制、目录更新、目录维护、数据挂接、数据更新,以及注册、发布服务接口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以及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数据进行使用授权和订阅审核。做到目录有数据、数据可共享,实现数据增量更新实时推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各政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实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不予共享类信息: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提供部门在提供共享信息时,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要及时、规范地向共享门户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要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并通过共享门户提供给使用部门;属于不予共享类信息,要说明理由。
综合人口、综合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门户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其中,综合人口、综合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集中建设,相对应的基础信息资源业务信息项数据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更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分别按职责划分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建设,并接入共享平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城,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集中建设,相对应的基础信息资源业务信息项数据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更新。
(二)数据共享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归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需在收到订阅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授权市级共享平台建设单位提供共享数据。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要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通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要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召集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四、安全与监督
(一)安全管理
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共享平台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共享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服务接口调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要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二)监督考核
县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归县政府所有。由县政府授权县政务服务和大数管理局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各政务部门要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各政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县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每年对县级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县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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