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5664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封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提质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细化完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融媒体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构建完善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大项目体系、长效机制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人民防空良好环境。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拟订全县工程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城乡建设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水利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规划的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
5.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有关具体工作的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的建设,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参与项目建设过程的指导监督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维护管理;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中涉及供水、供气、供热项目计划编制上报并监督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既有道路、绿化、桥梁、泵站、管网、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扩建、维修和日常养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百城提质、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市防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污雨水分流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地下管网普查、智慧市政、智慧园林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其他由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排的专项工作、专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由职能任务较多的部门牵头,另一部门配合。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性材料、档案、信息、机关安全、保密、网络运行维护、目标管理、机关后勤保障、机关和所属单位节能减排、开云体育官网入口登陆网址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12345”社会服务热线交办的相关工作。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住建系统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全县住建领域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负责住建系统“双公示”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和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衔接工作;负责牵头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编制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住建系统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保障及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宣传工作;负责工、青、团、妇,统战及系统政研会相关工作。负责住建系统驻村帮扶工作。
负责统一受(办)理、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股室(单位)对报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催(督)办有关事项办理进度;贯彻上级“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政策,牵头作好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
(二)建筑市场监管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发展研究。
负责住建系统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承担涉及住建系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图审查、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审图工作。贯彻国家、省、市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市房屋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全县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房屋征收办公室)。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承担县域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现售;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项目、人员诚信监督体系;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政法规;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各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拟订全县物业行业、房屋售后维修服务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物业行业培训和创优达标工作,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承接查验制度;承担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物业管理工作。
(四)市政工程监管股(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泵站、管网、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合同履行、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及移交等工作;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承担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城市创建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村镇和科技股。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承担村镇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等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宣传贯彻、工程造价管理、造价信息发布和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 (六)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住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