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关于印发《封丘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点击次数:4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封丘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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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
2023年8月28日
封丘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三条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有所提升。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0.7527万亩,永久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104.7784万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六条 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已征得林业部门同意;
(四)县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上报市级立项。县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同意项目上报。
第八条 项目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部门提交审查材料申请立项信息核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立项信息核实批复。
第九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需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会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县级初核意见后,提交审查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实。
第五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十七条 各相关乡(镇)和村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将新增耕地利用情况纳入“一网两长”监管范围,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严禁“非农化”“非粮化”,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地,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收到申报后,根据县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完成招标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此前发布的有关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全文下载:封政文〔2023〕112号关于印发《封丘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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