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网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14426
封政文〔202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根据我县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要求,现就已购公有住房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问题,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院)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缴纳范围及缴纳标准
1.缴纳范围:兴华路以南、东干道及国道327(世纪大道至翟母大道段)以西、翟母大道以北、规划大功路以东。
2.缴纳标准:应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对应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6%(按“四舍五入”原则,不保留小数)×土地证登记面积(平方米)(实际面积不超过证载面积3%的,按实际面积交纳,超过证载面积3%的,需全额交纳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后按实际面积交纳),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跨两个级别的,按高级别标准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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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